3)申报时必须提供的单据
A 填制正确、清楚的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》一份;
B 缮制正确、清楚,并经申请单位手签人员手签并加盖公章的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(FORM A)》一套;
C 正式的出口商业发票副本一份(申请单位使用复印发票需盖章签字,发票不得手写,并注明包装、数量、重量、唛头及运输方式和路线,如无注明,提供装箱单一份);
D 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,必须提交《含进口成份受惠商品成本明细单》;
E 复出口去日本的来料加工产品及其以进养出的商品,还应提交缮制清楚的,经申请单位手签人员手签并加盖公章的“从日本进口原料的证书”一式两份及来料(或进料)发票副本;
F 必要时,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信用证、合同、提单及报关单等。
注:“后发证书”签证
正常情况下,申请单位必须在货物出运前5天向我局申请签证,因某种原因,未能及时申请的,可签发“后发证书”(签往日本国的除外)。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单据:
A 解释迟交申请原因的函件;
B 正常签证所需提供的资料;
C 提单或运单,以证明货物确已出运。
三、区别
FORM A 产地证书不同于一般产地证书(C/O)。一般产地证是享受最惠国待遇的有效证件,普惠制FORM A 产地证,则是享受普惠制减、免税待遇的有效证件。.